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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直轄市 北京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2 15:07 |
最后更新: | 2023-11-22 1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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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
(2022年12月29日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5次委務會通過 2023年1月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6號公布 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企業境外融資健康有序開展,提高中長期外債資金使用效益,切實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有效防范外債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中長期外債(以下稱“外債”),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構,向境外舉借的、以本幣或外幣計價、按約定還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債務工具。
本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
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本辦法所稱債務工具,包括但不限于gaoji債、永續債、資本債、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融資租賃及商業貸款等。
第三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服務實體、防范風險”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外債實行審核登記管理。
第四條?企業借用外債,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辦理外債審核登記等手續,報告和披露有關信息,優化外債使用,做好風險管理,配合監督檢查。
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企業外債審核登記管理和服務網絡系統(以下稱“網絡系統”)。企業可以通過網絡系統申請外債審核登記、報告有關信息等;不適宜使用網絡系統的事項,企業可以使用紙質材料提交。網上申報指南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第二章 外債規模和用途
第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債承受能力,合理調控企業外債總量與結構。
第七條?企業外債資金使用應聚焦主業,有利于配合落實國家重大戰略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第八條?企業可根據自身資信情況和實際需要,自主決策在境內外使用外債資金,其用途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二)不威脅、不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經濟、信息數據等安全;
(三)不違背我國宏觀經濟調控目標;
(四)不違反我國有關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五)不得用于投機、炒作等行為;除銀行類金融企業外,不得轉借他人,在外債審核登記申請材料中已載明相關情況并獲得批準的除外。
第三章 外債審核登記
第九條?企業借用外債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合規經營,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有合理的外債資金需求,用途符合前述規定,資信情況良好,具有償債能力和健全的外債風險防控機制;
(三)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依法立案調查的情形。
第十條?企業應當在借用外債前取得《企業借用外債審核登記證明》(以下稱《審核登記證明》),完成審核登記手續。未經審核登記的,不得借用外債。
本辦法所稱借用外債前,是指企業在行使外債資金提取權利(境外債券完成交割或商業貸款首次提款)之前。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由境內控股企業總部(總公司、總行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以下稱“審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具有關文件(以下稱“附件”)。
第十二條?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存續外債及合規情況;
(二)借用外債必要性、可行性、經濟性和財務可持續性分析;
(三)借用外債方案,包括外債幣種、規模、利率、期限、債務工具類型、擔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募集資金用途、資金回流情況及借用外債工作計劃;
(四)外債本息償付計劃及風險防范措施;
(五)企業借用外債真實性承諾函。
申請報告的通用文本以及附件清單由審核登記機關發布。
第十三條?申請報告或附件不齊全、不符合規定形式或不屬于審核登記機關管理范圍的,審核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審核登記機關受理或不予受理,都應當通過網絡系統告知企業。企業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憑證的,可以通過網絡系統自行打印或要求審核登記機關出具。
第十四條?審核登記機關在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對符合規定的審核登記申請,出具《審核登記證明》;對不符合規定的審核登記申請,出具不予審核登記書面通知,并說明不予審核登記的理由。
第十五條?受理審核登記申請后,如需企業補充披露、解釋說明、中介機構核查問題的,審核登記機關可出具書面補齊補正通知。自補齊補正通知發出之日起至收到齊備合規的回復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核登記辦理時限內。未按時反饋書面回復意見的,審核登記機關可終止審核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審核登記證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過期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企業憑《審核登記證明》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賬戶開立、資金收付和匯兌、資金使用等相關手續。
對于屬于本辦法管理范圍但未取得《審核登記證明》的企業,相關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金融機構不予辦理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