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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崗的本質是勞動合同變更,即:員工不需再按原有勞動量提供勞動,而是根據單位需要來進行勞動,相應的勞動報酬也會降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也就是說,員工待崗以及待崗期間的工資原則上應由雙方協商確定。但如果協商不成,但單位有客觀、合理的安排待崗理由,且已經給員工提供了合理選擇機會的,即便員工堅持不同意,單位也可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