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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江勞務派遣公司勞務外包勞務輸出
保證金。在《勞動合同法(草案)》(2006年3月征求意見稿)第12條規定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省、市,自治區的人民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勞動者不少于5000元為標準存入備用金。該規定在后來的二審稿中被刪除,*終沒能寫入定稿。這是保護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好辦法,特別是企業破產倒閉的時候,在企業已經沒有任何資產的時候,勞動者仍然可以拿到勞動報酬。一人5000的標準太高,畢競用人單位的資金大部分應該投入在管理和業務開發上,在企業解散時公司法對勞動者的工資權益也做了優先保護。我們可以規定,勞務派遣公司必須在銀行賬戶中存入每人不低于規定的工資標準的一個月工資(因為用人單位是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
4、人員要求。勞動者選擇成為被派遣勞務者很大程度上因為的勞務派遣公司能夠為他們做比較好的職業規劃和培訓。而用工單位也希望一個的機構成為他們的“人力資源部”,一個毫不懂得如何對員工進行管理,對資源進行分配的勞務派遣公司將會損害到兩方的利益。法律有必要對公司的人員組成進行規制,比如規定必須按其雇傭的勞動者數量的一定比例配備具有5年以上人力資源管理經驗的工作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