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業務: | 境外投資備案 |
辦理時間: | 30-45個工作日 |
單價: | 面議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4-09-07 09:18 |
最后更新: | 2024-09-07 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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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備案詳解及深圳企業備案指南
一、引言
境外直接投資(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 簡稱ODI),作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戰略的核心組成部分,旨在促進國內企業積極參與國際分工,充分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與市場,有效規避國際貿易壁壘,吸收國際先進技術與管理經驗,并及時把握國際市場信息。本文旨在深入闡述境外投資備案的概念及其對于深圳企業的具體指導意義。
二、境外投資備案的定義
境外投資備案,又稱ODI備案,是指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在獲得相關****核準后,通過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進行投資活動,以實現對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控制為核心目的的一種投資行為。依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此類投資活動涵蓋了對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獲取。
三、深圳企業境外投資備案指南
(一)審批方式
深圳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在進行境外投資時,需遵循國資委發布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5號)。該辦法明確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的負面清單和年度投資計劃管理制度。納入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而對非主業投資項目和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項目則需報國資委審核批準。
(二)審批材料
對于需經國資委審核的項目,企業需準備并提交以下材料:
項目投資開展報告;
企業相關決策文件;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盡職調查)等文件;
項目融資方案;
項目風險防控報告;
其他必要的補充材料。
(三)注意事項
制定負面清單:中央企業需根據國資委發布的負面清單,結合企業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更為嚴格、具體的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年度投資計劃:所有擬開展的境外投資項目必須納入企業當年上報國資委的年度投資計劃中。如有因重大投資項目調整而需變更年度投資計劃的,應及時向國資委報備。
非主業投資控制:中央企業應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特殊情況下確需開展非主業投資的,需報國資委審核,并優先選擇與具有相關主業優勢的中央企業合作。
風險評估機制:對于境外特別重大投資項目,企業應建立投資決策前風險評估制度,委托獨立第三方有資質咨詢機構進行全面評估。
(四)參考法規
主要參考法規包括《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和《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5號),以及國家發改委發布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文件。
四、
境外投資備案不僅是企業合法開展境外投資活動的必要程序,也是企業實現國際化戰略、優化資源配置、提升國際競爭力的重要途徑。深圳企業在進行境外投資時,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要求,確保投資活動的合規性和有效性。通過制定科學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機制,有效應對境外投資過程中的各種挑戰和風險,推動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