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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4 19:01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1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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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聯網核查相關要求
進出口監管證件聯網核查,是指海關與商務部、生態環境部等主管部門直接聯網交換進出口貨物監管證件信息:如商務部授權發證機關簽發進出口許可證件,將許可證件電子數據傳輸給海關總署,進出口貨物通關時,海關在通關環節進行比對核查,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許可證件核銷數據反饋商務部。
因海關和相關主管部門審核需要、計算機系統故障、其他管理部門需要等原因驗核紙質許可證件的,為保障貨物報關手續通暢,申報單位或申請人可以申請轉為有紙報關作業。對于因保密需要等特殊情況未實施聯網核查的許可證件,仍按照現行管理規定執行,海關應驗核紙質許可證件并辦理海關手續。
02填制要求
《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中關于監管證件填報的規定有兩條:
第十六條、許可證號
填報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定向)、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加工貿易)、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的編號。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許可證號。
第三十一條、隨附單證及編號
根據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代碼表》和《隨附單證代碼表》選擇填報除本規范第十六條規定的許可證件以外的其他進出口許可證件、隨附單據代碼及編號。
本欄目分為隨附單證代碼和隨附單證編號兩欄,其中代碼欄按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代碼表》和《隨附單證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證件代碼;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報證件編號。
以大連關區涉證商品數量占前三位的許可證件為例,《自動進口許可證》應在報關單“隨附單據”欄填報,代碼欄填報相應的監管證件代碼(7、O、v),在編號欄填報自動進口許可證號;《合法捕撈產品通關證明》也需填報在報關單“隨附單據”欄,代碼為"U",編號欄填報對應的編號;《出口許可證》填報在報關單“許可證號”欄,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許可證號。
企業須知
在此,提醒廣大進出口企業,對已實現聯網核查的監管證件,海關在通關環節可進行自動比對核查,進出口企業充分了解禁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規定、并在進出口貨物通關過程中遵照執行,會有效提高報關單填制的規范性水平,提升聯網核查自動比對準確率,從而加快通關速度。
文章來源:關務情報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