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干貨!文章篇幅較長,請耐心閱讀,如果不想閱讀可以直接聯系騰博何經理,或添加VX,您的疑問將一一解答,感謝!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不同組織形式從當前法律規定及操作實踐來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采取三種組織形式:公司制、合伙制(有限合伙)和契約制,現階段以有限合伙制為主流。
不同的法律組織形式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及運作影響不同,主要體現在內部治理機制、運營效率、組織穩定性、運營成本和法律監管等方面。
一)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質是一家投資公司,通過設立公司的形式來運作籌集的資金。
基金的投資者完成出資后,便成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接受《公司法》的制約與規范,以投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但投資者通常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該工作任務由董事會承擔,或是由董事會將該工作任務委托給投資市場中專·業的基金管理人。
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又可分為自我管理型和委托管理型。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P)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P)通過簽訂合伙協議,共同設立合伙企業,并以該合伙企業作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體的一種組織形式。
隨著2006年我國《合伙企業法》的頒布,有限合伙企業的組織形式在法律層面有了獨立的地位,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如雨后春筍般在國內相繼成立,發展到今·日,已經成為當前運用*廣泛的一種組織形式。
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以及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通常情況下,合伙企業的GP負責全部投資決策,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LP則分享合伙收益,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三)契約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契約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起源于英國,是指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資者、基金托管人通過契約形式設立基金,基金財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資者作為基金受益人,按照約定享有收益、承擔風險的資產管理方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應當參考基金業協會于2016年4月18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
契約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沒有法律實體,主要依據基金合同來約束各方。
(四)三種組織形式的不同特征比較如下:比較項公司合伙契約法律制度完善性比較完善不夠完善工商登記需要不需要獨立法人地位有沒有50(有限公司)200(股份公司)50200誰掌握控制權股東(即投資者)執行事務合伙人(通常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對管理人的制約*強一般較弱收益分配一般按出資比例,可作靈活安排靈活損失分擔一般按出資比例一般按出資比例,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按出資比例投資本金注入與返還不方便較方便方便所得稅基金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繳納個人所得稅基金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者繳納所得稅不知道能不能解決大家的疑惑,如果有不理解或者我沒有回答到的問題,也歡迎來提問,有時間我都會一一回復的以上根據騰博國際何先生實際辦理經驗撰寫,詳情可點主頁私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