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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2-17 01:11 |
最后更新: | 2023-12-17 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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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司實質性運營判定標準梳理
一、生產經營在海南
補充公告第一條《公告》第二條所稱“生產經營在自貿港”,是指企業在自貿港擁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設備設施等,且主要生產經營地點在自貿港,或對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自貿港;以本企業名義對外訂立相關合同。生產經營在自貿港,從兩個層面進行標準細化,兩個標準滿足其中一項,即符合生產經營在自貿港。一是業務層面標準,要求主要生產經營地點在自貿港。二是管控層面標準,對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自貿港,即生產經營決策(如計劃、控制、考核、評價等)、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薪酬等)由設立在自貿港的機構作出或執行。企業集團采取財務共享中心模式,集中統籌開展資金管理和配置的,自貿港的子公司具備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職能中的一項或幾項,即可視為財務決策由設立在自貿港的機構作出或執行。
二、人要在海南
“人員在自貿港”,是指企業有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的從業人員在自貿港實際工作,從業人員的工資薪金通過本企業在自貿港開立的銀行賬戶發放;根據企業規模、從業人員的情況,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從業人員在自貿港均居住累計滿183天。從業人數不滿10人的,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需有3人(含)在自貿港均居住累計滿183天;從業人數10人(含)以上不滿100人的,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需有30%(含)的人員在自貿港均居住累計滿183天;從業人數100人(含)以上的,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需有30人(含)在自貿港均居住累計滿183天。在*低標準的設定上,綜合考慮了各種規模企業和海南自貿港當前發展的實際情況,采取了分段的方式。上述標準根據自貿港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施動態調整。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總機構設在自貿港的企業,從業人數是指其設在自貿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總機構設在自貿港以外的企業,從業人數是指其設在自貿港內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非居民企業設在自貿港的機構、場所,從業人數是指自貿港內機構、場所的從業人數。同一從業人員不得重復計入多家企業的從業人數。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居住天數,指的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自貿港累計停留的天數。在自貿港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一天計算。企業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且實際經營期不足半年的,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標準,按實際經營期的天數減半計算。
三、財務稅務流水在海南
“賬務在自貿港”,是指企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存放在自貿港,基本存款賬戶和進行主營業務結算的銀行賬戶開立在自貿港。會計檔案資料如果是紙質保存的,應存放在自貿港;如果是電子形式保存的,應能夠提供查閱。采取財務共享中心模式核算財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后續管理的要求,提供相關會計檔案資料以便相關部門查閱或者檢查。
四、資產要在海南
“資產在自貿港”,強調的是企業為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而持有的必要資產在自貿港。一些企業的資產已登記在其名下但不在自貿港,如果符合行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或者符合相關資產特征,對該部分資產是否在自貿港不做硬性要求。比如,一些交通運輸業企業的車輛、船舶等運營資產,由于生產經營需要長期位于自貿港以外的地方,但確實符合行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視為資產在自貿港;又如,企業擁有的專利權等無形資產,由于不具有實物形態,只強調登記在自貿港企業名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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